什么情况下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时间:2023-03-04 20:32:44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条件为: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一、脱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脱逃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脱逃罪主要特征具体如下:

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

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脱逃罪有既遂与未遂的。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

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确实是偷干其他的事情,并无脱逃意图的,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晚间溜出劳改场所,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怎么才算是窝藏包庇罪

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若满足以下犯罪要件的,即可以构成窝藏、包庇罪: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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