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侵权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使其脱离押解人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是指将依法关押的人从关押场所押解到关押场所的全过程,情节严重是本罪的重判标准,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抢劫多名人犯或者造成多名人犯逃逸的,抢劫重大案件的人犯,持械抢劫人犯等;
3、主要部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必须是主观故意的,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仍然决定劫持,其目的一般是使被劫持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此款排除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若实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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