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对抗,从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发票人请求付款时,发票人主张付款日未到而拒绝其请求的行为就是一种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用以对抗票据权利主张的事由,被称为抗辩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辩,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则被称为票据抗辩权。
2、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一般的抗辩有什么区别?
与民法上的一般抗辩制度相比,票据抗辩虽然与之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在一般民法领域中,发生债权转让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移转于新的债权人,即债务人能对让与人进行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债权流转次数越多,累积的抗辩事由越多,债务人的抗辩权就越大。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丙又转让给丁,则丁就可能面对甲原来针对乙、丙的一切抗辩,诸如: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未按期收到货物、时效已过等等。而在票据法领域,由于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票据的流通,票据债务人享有较少的抗辩权。如果票据债务人享有太多的抗辩权,则会影响票据的信用,从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2)票据保证抗辩与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是有区别的,一般民法上的保证抗辩设立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票据保证抗辩中则没有;民法上的保证抗辩一般允许保证人行使主债务人得以行使的抗辩,票据保证抗辩则一般不允许。
(3)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某一无效的票据行为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溯及既往。但在民法的一般理论中,民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均自始无效。
3、票据抗辩包括什么内容?
(1)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A、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而无效,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对抗你没商量!
B、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例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或者支票的付款人已经按期足额付款,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已消灭。
②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不论谁是持票人,该当事人均可基于其并非票据债务人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此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B、狭义无权代理的情形下,本人(被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D、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E、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F、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2)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合法理由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抗辩。
①可以抗辩的情形
A、直接相对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B、无对价。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如赠与),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C、明知。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该持票人。
②不能抗辩的情形
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C、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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