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孩子不属于童工的范畴?
除国家规定的艺术、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收的不满16周岁的儿童外,下列16岁以下的儿童不属于童工范畴:(一)参加家庭和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二)寒暑假期间从事不损害身心健康的勤工俭学活动的;(三)不具备实施小学、中学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初中生,年满13周岁,从事辅助劳动,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小时,对其身心健康无害。
第(1)项和第(3)项中所谓的辅助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小、没有劳动水平、没有定额的劳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行业和岗位,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在病残童工返回原籍地前,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生活费用。医疗结束后,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该子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发放残疾补助金4000元至6000元;该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补助1.6万元;该子女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对子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予400元丧葬补助,1.6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偿,最高2万元。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对每名童工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的单位和个人,每死亡一人,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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