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合同的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临时合同适用于短暂的、临时性的岗位,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一、临时工是不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用工虽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外包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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