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签署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不过,不是所有员工都要签订该协议,对于竞业限制制度,只适用于以下三类人:
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确定?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话,公司是需要给予相关人员经济补偿的:
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决定具体数额的,那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下,单位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有权利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竞业限制,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说约定好了竞业限制期限,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要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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