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
穗人社发〔2010〕8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及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停保转为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对逃避参加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依法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6〕2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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