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用人单位仍可钻空子
时间:2023-06-05 18:47:52 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变种合同”签多少次都像打短工《劳动合同法》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模糊,广东专家呼吁完善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后有可能被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经济补偿的“新招”?最近,广东多位劳动关系专家向本报表达了这

样的担忧。他们呼吁:在《劳动合同法》明年正式实施前,对此加以完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据悉,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比如一年一签,对此,《劳动合同法》专门祭出“重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后,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劳动关系专家指出,恰恰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终止这种合同依旧不需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这种合同的经济补偿也不明确,且没有连订二次之后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这有可能开了一个可继续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后门”。比如,建筑行业一个项目就可能要三五年,大量采用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几个项目、签了几次合同之后,这时劳动者的待遇与进工厂的相比就可能大相径庭。在软件设计、创意产业等“白领”工种,也存在同样问题。

一些专家不无忧虑地说,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它劳动合同的空子不好钻了,用人单位还可能利用强势地位,以“协商一致”为由,将这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滥用到一些本不适用的情形中。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是否也应进一步明确?

有关专家建议,这类合同实际上属于特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应获得“同等待遇”。比如,如果期限超过一年,终止时也应该有经济补偿。

据悉,这一问题也引起了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关注,并已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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