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原则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特别原则:(一)先调解原则。也就是说,在作出裁决之前,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首先进行调解。一般来说,没有调解就不能作出裁决。事先调解是仲裁的必要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因法定回避不适合参加审理,或者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他们可以自动或申请退出
(3)少数服从多数。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为了确保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一次仲裁裁决统治原则。这意味着任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首先,要明确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合同仲裁条款的这部分内容通常规定,争议发生后,双方均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条未规定既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应当有仲裁事项。即申请仲裁。一般来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什么样的争议应当申请仲裁。如果合同双方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原合同履行之前,双方已经签订了带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个合同的履行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会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有的在仲裁管辖范围内,有的在诉讼管辖范围内,就会出现合同双方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起诉的情况。因此,为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未约定仲裁方式的原合同纳入新的合同争议条款中
全文7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