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
2.开发商涉及在未取得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已经签订出售协议的房屋进行再次抵押;
3.出卖人未能向购房者如实披露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重要信息;
4.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产生了较大误差;
5.入住新屋之后,购房者发觉出现了性质较为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
6.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房产;
7.由于非购房者自身因素导致无法顺利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