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购房者可以合法并且无责解除购房合同1.出现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2.出卖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出卖人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4.出卖人隐瞒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7.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但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购房合同约定的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9.购房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贷款合同并导致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合同可解除;
10.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合同可解除,但购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就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如果涉及诉讼的那出卖人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
12.出现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合同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时;出卖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出卖方在未经购房者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使用;以及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实质上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等关键事实信息时;甚至到了因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按照预定交付使用,或者即便已经交付使用后,仍然存在类似问题的话,都有可能导致购房合同被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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