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折算数。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在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范围内商定。劳动合同无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本人上月实际工资为基数。
(三)实行计件工资的,以法定工作时间的计件单价为加班工资基数。
(四)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详见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5日穗劳社工[2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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