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销毁劳动关系证明,并强烈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陷入索赔困境。许多受伤员工自行申请工伤鉴定。向劳动保障部门门申请工伤时,无法取得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是,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都愿意接受以劳动合同为证明的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这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并确定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有必要主张劳动权益和证明劳动关系,但如果要求弱者提供证据,问题显然更难解决。谁应该证明劳动关系?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在工伤认定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确定的。在工伤认定中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适用于一般诉讼;但是,它不适用于工伤的认定。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员工依赖并从属于单位。许多人的文件和文件由雇主起草和管理,如员工名册、工资单等。工伤鉴定中的争议通常涉及这些材料的证明。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员工的许多主张难以得到充分证明,这将导致员工工伤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待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员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标准进行补偿。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特别是那些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会极力否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以避免工伤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企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月25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规定,在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更具体地说,它规定了五种识别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和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和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对第(1)、(3)、(4)项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当为其余的提供证据。只要提供五项中的一项,就可以证明。如果工人和雇主之间因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发生争议,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企业(雇主)在确定劳动关系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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