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3-07-28 08:03:39 4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在无特殊规定时,保险索赔中举证责任适用民事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保险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诉讼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由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应当按公平原则分配索赔方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就其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而保险人则对其拒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时效?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的时效:

1、《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保险法》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新保险法》第16条第7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新保险法》65条第3、4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人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复[1999]256号):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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