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房产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房产证书的申领手续,导致买受人无法及时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就延期办理房产证事项设定了相应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内容存在歧义,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取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已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项总额为基数,计算出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第二,在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向其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完成房产证的申领工作。如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函后,仍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任务,则买受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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