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迟延办理办证手续通常为卖方的主要责任,在卖方无证据证明已尽通知义务情况下,买方未履行催告或协助义务不影响对其违约责任的认定。逾期未办证谁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n(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n(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n(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n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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