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雇主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超过试用期,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企业不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试用期过后,公司通知沈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证明沈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佣条件。这种终止是非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鉴于沈选择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沈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机构依法支持沈的请求,《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因此,沈可以要求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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