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是否计入应付工资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计入“应付工资”科目。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型的人事服务业务,又称员工派遣、员工租赁等。劳务派遣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进行。通过劳务派遣,可以为不同企业提供多标准、多层次、灵活可靠的人才,满足用人单位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调配适合企业需要的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协议。用人单位与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明确,接受对外劳务派遣发生的实际费用,应当分为工资费用和职工福利费用。这意味着所支付的劳务派遣费也应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提供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的依据,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禁止人员限于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对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期限,或自行从事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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