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是否具备司法鉴定委托人资格?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也受理个人的委托,在法律实务中,委托进行鉴定的一般为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这样,就相关情况由律师与鉴定机构可以进行更好的沟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具体要看委托的案件类型和阶段。
二、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1、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
2、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
3、委托鉴定的事项;
4、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
5、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三、鉴定材料内容包括哪些?
1、被鉴定人的伤残情况要接受司法鉴定人的现场身体检查及询问;
2、委托人须提供被鉴定人伤残情况的医院诊断书,或者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
3、鉴定事项中被鉴定的物品;
4、其它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四、哪些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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