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引起的索赔主要包括:
1、发包人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发包人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此种情况实践中经常发生,特别是边施工边设计工程,常常处在等图施工的局面。
4、发包人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迸行不合理干预。
5、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一、工程款不给怎么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施工企业拖欠工程预算的问题,不交工程款成为广大承包商面临的一大难题。1、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向地方法院起诉;3、工程款拖欠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工程违约的行为;4施工企业引进资金、垫资承包的现象导致工程款拖欠问题日益严重。
二、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什么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1、建设工程直接承包的,发包人将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者个人,造成建设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承包人或者个人和发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商或分包商发生施工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商和总承包商、分包商和分包商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商或分包商被列为第三人。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在形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是共同被告。
3、承包人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人发生建筑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分包人和承包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商被列为第三人。承包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承包商为共同被告。
4、建筑施工企业转让、贷款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接受转让人、贷款人或者以其企业名义发生建筑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转让人、贷款人、贷款人、贷款人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工伤赔偿纠纷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和贷款人允许借款人列为第三人。转让成员工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转让纷诉讼时,允许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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