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依据如下:
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
2.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一、建筑工程变更竣工日期的条件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关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发现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及时互相督促办理延期手续,以免施工许可证失效。
二、承包工程合同有哪些是必须要写的条款
承包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法律对承包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既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承包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工程,所以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包工合同注意什么事项
包工合同一般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审查合同主体。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建设用地是否已批准,是否纳入投资计划、设计是否已批准、是否招标等。如果发包人属于分包商,应检查其是否具备分包资质、发包人实力、已完成项目、市场信誉、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实施或可能实施。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评估等。合同内容明确约定。如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保修、工程成本计算方法、技术数据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工程进度资金分配结算、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质量保证范围、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案等。施工合同涉及金额大、周期长、专业问题多。如有条件,建议及时咨询律师,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审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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