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出索赔有什么依据
时间:2023-06-13 15:12:34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索赔”分延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大类。延期索赔的依据是合同条件有关条款。这些条款应规定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准延期完成工程。获准延期对承包人非常重要,他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因延误而支付违约罚金的责任。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一般有以下三类:第一,承包人遇到未能预料的恶劣实际情况或者障碍,而这些障碍或者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的在投标时所预见到的。第二,承包人不满意监理工程师所确定的费率或者附加工作、额外工程的费用索赔。第三,承包人有权提出其他费用索赔,如遇到工程延误、中断,以致影响到工程进度,导致了有关费用的增加。费用索赔的条款应在合同中列明,主要有:合同文件内容的错误;发包人的风险造成工程的破坏;化石、矿石、文物的处理;为特殊荷载而加固桥梁;由于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承包人行为而对承包人工作的不利影响;工程的剥露和开孔;工程的暂停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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