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行政赔偿的职权行为不仅包括违法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违法的不作为及事实行为。
导致行政赔偿的归则原则是违法行使职权,而违法行使职权的表现形式有三类:
第一类是违法的积极具体行政行为,即指享有行政职权的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主动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应该作出某一行为,却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第三类就是违法的事实行为,即指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实施的(除具体、抽象行政法律行为外)已产生事实结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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