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然它们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在范围、主体和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财产权力。而国家赔偿则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赔偿的赔偿责任是由国家承担的,而国家赔偿的赔偿责任则是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因此,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在范围、主体和赔偿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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