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行政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批准延长;如果一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二审的审限自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同样也可以经批准延长。
具体来说: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应在立案后的六个月内审结。
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因此,如果行政赔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将缩短至四十五天。
二审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表明,二审行政赔偿案件通常应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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