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困难企业的工资支付有哪些政策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企业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劳办发〔1994〕489号),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规定:“企业支付工资确有困难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川〔1994〕34号)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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