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应该拥有学生入学后的监护权
时间:2023-07-02 21:54:05 3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学生入学后的监护权没有转移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和转移。学校在校期间的监督义务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的责任,而不是监督责任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监护权吗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享有监护权,要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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