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监护权是否在入学后转移到学校
时间:2023-05-31 20:26:23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监护责任推定的移转涉及一系列相关的现实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期间,学校和幼儿园是否有监护义务和责任;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院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在监护人监护范围内时,其他委托看护人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是否意味着监护人没有监护责任?如果没有,如何理顺和处理监护人责任与学校或相关受托人责任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或推定的方式转移监护责任?谁有权推断监护责任的转移?协议转移监护责任的法律要求是什么?推定监护责任转移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在结构和空间上,我们不妨关注相关的校园纠纷。

未成年人入学是否会导致监护责任的转移?不同的利益集团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家长们普遍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学校实际上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尤其是幼儿园、私立学校和寄宿制学校。这些地方大多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们在学校寄宿。父母不能行使监护权。如果出了问题,责任当然在学校。虽然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校应在在校期间行使临时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学校应当承担教育、保护和管理的责任,承认未成年人实际监护权的转移。老师有不同的看法: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学校和老师都不愿意看到的。问题是,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作为同情对象,忽视了对学校权益的保护,把所有责任都推给学校,这显然是一种法律上的误解。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成为阻碍学校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监护责任协议转移的法理障碍。现代民法理论认为,监护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它既表现为民事权利即监护,又表现为具体的民事义务即监护义务或监护义务。只要监护人身份不变,监护资格不丧失,监护责任就不会发生转移。一般法学理论认为,权利可以由权利人依法转让或者处分,而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处分或者转让其义务。监护权和监护义务的双重性和不可分割性,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必须以监护权的转移为基础。另一方面,监护和监护义务也具有人身属性和合法性,监护责任的转移与被害人等特定当事人有着极大的利害关系。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经权利人(被害人)同意,监护责任不得经监护人同意转移给监护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也不得由有关组织和法院任意转移给其他主体。在我国监护制度中,监护关系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监护责任的转移只能在变更监护人或者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解释监护责任主体变更的现象。其他关于监护责任转移的扩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2)监护责任推定转移的原因在法理上无法成立。目前,支持监护责任转移的一般理由是,由于学生在校学习或寄宿,家长失去实际监护权。监护人不能监督病房,监护人应该是学校。如果出了问题,法律责任在学校。乍一看,上述理由似乎站得住脚,却经不起分析和推敲:首先,监护责任难以分离和转移。作为法定权利义务的履行,监护事项非常广泛,其要求也各不相同。哪些责任可以分离,哪些责任不可以分离,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上都很难界定。其次,学校无法承担巨大的监护责任。监护行为的种类繁多,既有积极的要求,也有消极的要求。把很多学生的监护权交给学校显然不切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学校的教育责任相冲突。第三,监护责任的变更与监护人的变更密切相关,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任意约定或者推定变更;最后,监护责任和监护责任是以监护资格为基础的,不在于监护人能否履行监护责任。根据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义务和监护责任是合法的,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或者有关组织、法院推定转移。只要监护人的身份不变,其资格不丧失,监护人就应当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民事损害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否则,监护人将无故或随意推卸监护责任。《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解除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这无疑意味着监护责任并不是以夫妻双方能够真正享有监护权或具备实际监护条件为前提的。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非法侵害和损害的,不与子女同住的监护人(父亲或母亲)也需要依法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在传统民法中,监护权是一种法定的亲权。我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只肯定法定监护,没有规定其他监护方式。在本质上,民法教科书中所列的指定监护仍然属于法定监护的范畴,因为有关组织和法院只能根据法律的范围和程序规定监护,而不能随意规定,因此,有关组织或者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监护权,推定监护权的转移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支持监护责任协议转移的唯一依据是《意见》第二十二条。但不难发现,监护责任可以协议转移的结论,实际上是对司法解释的曲解:

(1)根据解释当事人协议转移的责任是合同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监护责任。责任转移有严格的条件,只作为特例出现,仅限于监护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具体情况。在正常情况下,即使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给委托人,对委托人造成的民事损害,监护人仍需承担监护责任。当事人之间对义务和责任的转移没有具体的法律约定的,不转移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在特别约定中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原因是受合同义务的约束,而不是监护责任的转移。监护人将特定的监护责任委托给受托人后,监护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责任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监护责任转移与监护责任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责任可以转移的结论是混淆监护责任与监护责任、监护责任与非监护责任(合同责任)的错误。(3)解释本身已经表明,监护责任的转移不会导致监护责任的转移。《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革命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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