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劳动者: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录用条件不明确,我司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劳动合同存在表述模糊、详简不当、与事实不符的法律风险。
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续签劳动合同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约定违约金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以外约定员工承担违约金的法律风险。
试用期期限约定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需支付双倍工资,甚至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个别条款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发展的核心力量,若未妥善处理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将给我司造成影响。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维权要点有哪些
1.口头合同。劳动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有些单位经常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无书面文本。求职心切的毕业生很容易轻信用人单位的种种许诺,而实际就业后会发现,这些“空头支票”往往难以兑现,权益受损时也常因不易取证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表现在劳动合同上,就是用人单位为了重复使用、并未与对方协商而预先拟定内容并付印的聘用合同。格式合同在某些具体条款上可能会故意含糊其词,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很容易在这些“模糊条款”上遭受权益损失。如果毕业生对其中条款有异议,一定要达成一致后再签字,尤其是某些量化条款应予以明确,避免出现“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之类的存在纠纷隐患的词句。即使是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
3.生死合同。这种劳动合同多见于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如“若发生外,劳动者后果自负”、“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用以逃避单位本来应该承担的责任。
4.“一边倒”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应聘方的义务以及应聘方的违约责任,而关于应聘方的权利却只字不提。如果本单位违约,则以合同中未规定相关条款为借口来逃避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但是必须在合同签署后一年之内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变更和撤销。
5.“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后者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多数也是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应聘者。遇到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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