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土地出让金再交还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前收回国有土地的,按照一定原则返还土地出让金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届满,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不得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预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并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国家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利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1)土地需要用于公共利益;
(2)土地需要进行调整,用于旧城区改造,以实施城市规划;
(3)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期满未经批准土地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四)因单位撤销或者搬迁,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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