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停业,停业期间工资支付原则,国家停业,停业分为两个阶段:一、停业,停业在工资支付周期内,如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底,期间15日停业,15日至月底期间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换句话说,在此期间,由于职场原因停止工作,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员工还在上班,不扣除工资。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停产、停业损失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但具体实践时,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都为实际经营损失。
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及按照往年同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确定的数额。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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