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因劳动纠纷造成企业停产能扣发职工工资吗
因劳动纠纷造成的停产要分析是哪一方造成的责任。如果主要责任在企业一方,就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主要责任在职工一方,就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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