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运用的功能越来越多,而近年来,通过计算机网上实施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怎么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的界定和它的种类以及特征等等
现代科技日新月异,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刑事犯罪突破了以往面对面的常态,传统型犯罪开始走上计算机化,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随之改变。近年来,面对出现的通过计算机实施犯罪,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办理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案件时逐渐涉及到大量的电子证据,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并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在实践中应如何审查判断,如何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成为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种类及其特征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一切证据。狭义上的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或者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专业人士认为,将刑事诉讼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直接界定为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物的狭义界定观点,只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并不能反映纷繁复杂的电子证据的全貌,电子证据虽然大部分在计算机及其附属系统中产生,但在其它电子设备或系统中也产生电子证据,如数码相机、手机等。因此笔者认为狭义论限制了电子证据立法对新型证据的调整范围,不利于电子证据相关规则的制定,从广义上界定电子证据更为适当。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与特征
1.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种类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电子证据主要包括:一是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寻呼机记录等;二是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单个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三是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四是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而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VCD、DVD光盘资料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花样翻新,新形式不断出现,因此以列举的方式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一一说明是不现实的。下面仅从刑事诉讼实践中所出现的最具代表性的几种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做一个简要的列举。
(1)电子技术产生的图片、音频、视频文件:通过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电子录音设备等电子设备获取,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储存于相应的存储设备之中的图片、音频、视频文件;
(2)手机短信息,手机储存的电话号码,手机记事本、日程安排等;
(3)计算机文件、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日志等;
(4)电子邮件,电子公告;
(5)网上聊天:IRC、ICQ、QICQ等;
(6)电子货币:信用卡、转账卡、ATM卡等;
2.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诉讼证据,具有传统证据的共性,但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正是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原因所在。
(1)易变性:电子证据的易变性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指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及传输的过程中容易被修改、破坏,这种修改和破坏可能是由于人为因素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于计算机自身因素产生的,但这些被修改、删除的电子数据在某种程度还可以借助专门技术修复。其次是指电子证据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改变,在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动态性很强,其存储的时间不固定,有的时间以天、月计,有的时间短到以毫秒计,并且会依系统设定不定期的自动删除,这类电子数据有: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播中的数据、各种网络缓存数据等,这些电子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其完整性就会难以保证。
(2)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数据经磁性载体反映到数据显示设备上表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可以表现为一般的文本、图形、图像,还可以表现为音频、视频、计算机运行的程序语句以及它们的复合形式,也可以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如打印到纸张上或制作成微缩胶卷。
(3)对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依赖性:电子证据由计算机或者特定的电子设备产生,必须要有相应的播放、显示设备才能从存储状态到为人所感知,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系统环境如果发生变化,电子证据也可能无法显现或者显现错误的信息。因此,收集、出示、认定、采信电子证据都不能脱离产生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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