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必须要符合证据的三性,也就是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客观性主要从记录的形式以及记载的内容两方面进行考虑,关联性则是其证明的事实与案件待证的事实是否有客观的联系,合法性则是从记录形式及是否有过修改等方面进行认定。...查看原文
2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查看原文
3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的特有规则电子证据是当前各国司法领域的新生事物,为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定分止争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也面临诸多法律问题。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步较晚,在电子证据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很多问题尤为突出。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方面,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缺乏必要的规制,以至于电子取证基本上无法可依,侦查人员大多不清楚如何正确、有效地进行电子取证;在电子证据的运用方面,目前我国司法人员普遍不清楚该如何审查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更难以有效地依靠电子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我们认为,信息时代必将是电子证据主导的时代,国外在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上已经取得了...查看原文
4电子数据证据规定
一、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一)取证程序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当予以排除。(二)取证手段违法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调查收集电子数据证据,要依法进行,不得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证据,比如通过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就应当予以排除。二、电子证据种类有哪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要想成为电子证据,还需要有别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国《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分类还没有电子证据这一类,因此,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不应该阐述为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而应该阐述为,可以归类到当前的证据分类中,如:电子文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认定为客观的、真实可靠的:(一)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二)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三)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的;(四)双方当事人均认...查看原文
5电子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中明确了判断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其中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另外,该司法解释第22条还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因此电子证据应属于视听资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也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从而确认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查看原文
6电子证据保全
1、在受理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声称的被侵犯的益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2、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3、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和证据保全的执行(一)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从《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涉外仲裁。这里列出了两种情形:第一是证据有可能灭失;第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1、证据有可能灭失。是指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证据材料可能不复存在,就会失去证据,从而给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障碍。如证人因年老病重,有死亡的可能;物证有腐烂变质的可能等,遇到这种情况,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品进行勘验。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并不是不能取得而是取证相当艰难。也就意味着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查看原文
7电子证据怎么举证
一、电子证据怎么举证1、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定首先是借款人身份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以短信、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借款的,出借人需证明该借款人的身份,如证明发出短信的手机号、微信号等属于借款人。其次是借贷合意的确定。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款项支付方式等。最后是借款交付及偿还的确定。有无交付借款关系着民间借贷是否成立,出借人需举证证明支付了款项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借款人需证明偿还款项及相应还款方式。2、电子证据的提交及出示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提交根据其类型有所不同。短信、微信、支付宝等聊天记录,当事人应向法庭出示手机原始载体,对当事人昵称、相应号码、信息内容、收发人信息、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同时提交截图打印件。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当事人应出示录制的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庭播放,提交刻录光盘及与录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资料。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应当庭出示手机或电脑,将转账记录当庭展示,说明转账人、收款人的姓名、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及相应账号等信息,同时提交截图打...查看原文
8电子证据的审查
日期:09-11-28对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它是一个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认识过程。证据能否通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审查,从而对案件正确处理起到关键性作用意义重大。对电子证据来讲,我们可以依照一下步骤进行审查:1、审查来源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指以科学的方法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是客观存在的,排除电子证据有否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同时围绕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明确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从而确保证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2、电子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数字证物具备了客观性的特征后,还应当获得法律的认可。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由于数字证物的自身特点,应当对其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而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也直接关系到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严格审查。3、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在结合其他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原则下进行电子证据的审查,审查他们之间是否完全吻合,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环环相...查看原文
9电子证据的应用
日期:09-11-28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其调查取证、审查判断都不同于传统证据,以下笔者对电子证据的应用作了一些肤浅的探讨。(一)电子证据的取证电子证据的取证不同于其他证据,一般来讲,可分为一下几种:1、打印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打印完毕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为避免计算机病毒的感染,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并在拷贝完毕后进行复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安全性。3、备份可对电子证据的备份可有效的防止源数据的丢失与人为破坏等问题。4、其他对于高科技犯罪,应及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取证完毕、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包括:①案由。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⑥参与人员签名。12(二)电子证据的审查对收集来的电子证据,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素,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它是一个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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