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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但无论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只要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范围: 1、物证,书证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稳定性、物理性和思想性。 2、证人证言 ( 1)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 2)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 3)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意见 ( 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 2)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 3)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6、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间接证据是指对被审计事项具有间接证实功能的证据。这种证据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审计事项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它与其他证据结合。间接证据使用原则: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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