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保全
时间:2023-07-18 14:41:27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受理申请前,公证处会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审查其相关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声称的被侵犯的益审查。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即与申请人开始进行网上查询。

2、网上查询取证一般应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公证员要对所有的电脑操作步骤、时间和进人网页的先后顺序及对出现在电脑屏幕上的网页内容的复制过程实时现场进行监督,实理打印或拍照。

3、取证完成后,公证员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向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

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和证据保全的执行

(一)申请仲裁证据保全的条件

从《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是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这一规定也同样适用涉外仲裁。这里列出了两种情形:第一是证据有可能灭失;第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1、证据有可能灭失。是指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证据材料可能不复存在,就会失去证据,从而给查明案件事实造成障碍。如证人因年老病重,有死亡的可能;物证有腐烂变质的可能等,遇到这种情况,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品进行勘验。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以后难以取得并不是不能取得而是取证相当艰难。也就意味着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物力、人力,给调查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或不便。如证人将要出国访问、留学、定居、探亲等。如果不提前进行调查取证,待证人出国,再去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不管是采用司法协助的方式收集证据还是等待证人回国,都将不可避免的导致拖延案件审判,浪费宝贵的时间、物力、人力等。

(二)仲裁证据保全的执行

《仲裁法》第4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里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两点重要的限制:一是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在证据保全中起到的是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并且是必经程序。同样的,该条也明确了证据保全的受理法院。虽然证据保全规定也同样适用涉外仲裁,但在受理法院上却有一点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国内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法第12条规定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证据保全在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中的地域管辖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级别管辖,一个是基层人民法院,一个是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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