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者在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将按照每满一年支付相应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发放给劳动者。
若劳动者累计工作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时间,则会视作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在劳动者累积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情况下,企业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款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且劳动者坚持要继续执行原有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应无条件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假如劳动者并未提出这类请求或者该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用人单位便需要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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