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酒店法定代表人(老板)聘请杨某(化名)担任该酒店总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聘用书,约定工资待遇为6000元/月。杨某于2008年8月开始到该酒店工作。一个月后,酒店发放工资时,杨某只领到了4800元的工资。杨某向酒店法定代表人询问原因,法定代表人解释说,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按公司规定只发8折工资。但是,三个月以后,酒店仍继续发8折的工资,酒店法定代表人解释说,要对其延长三个月试用期。此后,酒店又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连续三个月扣发1000元工资,实际只发了3800元/月的工资。杨某与酒店法定代表人多次沟通无效后,于2009年3月被迫提出辞职。
2009年5月,杨某委托王荣律师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补发工资12600元、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7=42000元,并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6000元,共计60600元。
本案经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09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全部支持了杨某的上述仲裁请求,裁决酒店向杨某补发克扣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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