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6-09 18:41:19 14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名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以职工身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欠缴或者少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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