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宣传教育问题。新《条例》出台已有一段时间,但很多劳动者对之知之甚少,特别是一些外来打工者,对《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及维权手段一无所知,这非常不利《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因此,从现实情况看,新《条例》的宣传工作仅靠劳动监察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二是执法力度问题。从《条例》施行一个多月来看,《条例》对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还不够大。从规定内容看,《条例》对无故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反而有所降低。《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而《条例》则规定只能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违法成本低,不足以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
三是执法力量问题。《条例》的出台提高了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地位。《条例》明确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而不再是原来的“授权”执法。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劳动监察力量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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