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965年2月,当时还是中年的赵老太在离异多年后,带着自己的儿子刘青静与同样是离异后再婚的高先生结婚,组成了一个新的大家庭。高先生于1994年6月死亡。赵老太也是年老体弱,身患多种慢性病。儿子刘青静患有癫痫病,时常会发作,母子俩一直相依为命。2004年7月,已年逾八旬的赵老太将远在外地的侄子、即本案的原告朱维林叫到身边来照顾自己及儿子的生活。2004年10月,为了给侄子有个说法,由原告朱维林执笔,赵老太口述,出具遗嘱一份,其中写明:我本人已有80多岁,身患多年毛病,也需要照顾。经我和儿子多次商量,由我娘家侄子朱维林照顾我一辈子以后,还要照顾患癫痫病的儿子一辈子。这套39平方米的住房由我娘家小侄儿、我儿子的表弟朱维林继承。特留遗言。朱维林的妻子随后写明:假如以后照顾阿哥不好就无效。2005年7月,赵老太因病去世,其子刘青静也于2007年5月死亡。原告认为赵老太和刘青静签署的遗嘱性质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据此要求继承两位亡者留下的房产。可赵老太再婚时,丈夫带来的两个继女不答应。无奈,朱维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赵老太的两个继女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产权。
原告朱维林认为:姑姑及表兄刘青静于2004年10月签署的遗嘱,书面约定由原告照顾刘青静及其母亲赵老太,他俩所居住的房屋应由其继承。该遗嘱性质实为原告与刘青静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对赵老太、刘青静进行了扶养。现两人相继死亡,房屋产权应由原告所有。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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