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房主周某的儿子魏某签好房屋租赁合同后,将家具搬往承租房时,发现房屋已被房主周某另租他人。李某多次向魏某索要租金和押金未果,遂将魏某和周某告上法庭。近日,博湖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周某所有的一套房屋由儿子魏某居住。2014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与魏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周某所有的房屋,租期一年,租金半年一付。魏某当场出示其母亲周某的房屋产权证,李某认为房屋产权人是魏某母亲,该房屋由魏某居住,基于对中介的信赖,当场给付魏某半年租金3600元,并支付押金1000元。随后,原告李某将家具搬往承租房时,发现房屋已被房主周某另租他人。李某多次向魏某索要租金和押金未果,遂将魏某和周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周某表示儿子出租房屋自己并不知情,且自己经济困难,不同意返还李某租金。经法院调解,房主周某同意在现租户租期届满后,将自己的房子给李某住半年,免收房租及押金。李某在一年后,将住上自己承租的房屋。
法官提醒:本案中魏某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人即其母亲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租他人,其租赁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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