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私自将母亲的房屋出租抵债,母亲发现房屋被陌生人使用,要求对方搬出遭拒,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近日,通州法院判决支持了母亲的诉求。
2007年9月,郭女士购买了位于通州区梨园地区的一套房屋。2011年9月起,郭女士的儿子颜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陆续从朋友陈某处借款几十万元,但未能依约还清借款。2012年5月,颜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母郭女士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并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折抵欠款直至颜某还清欠款为止。
陈某搬入该房居住不久,就被郭女士发现了。她得知真相后要求陈某腾房,但遭到陈某的拒绝。
开庭时,颜某未到庭。陈某辩称,涉案房屋是颜某的婚房,出租前也是颜某居住使用,其有理由相信颜某对房屋有处分权。
法院认为,颜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无权出租涉案房屋,因此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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