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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赠予女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2022-04-17 1,821人已浏览
  • 闫丁律师

    闫丁律师专职律师

    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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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父亲赠与女儿的房产,如果父亲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是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这时候法律就认为这项房产只能是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亲没有明确表示是对自己女儿一方的赠与,同时房产的转移手续发生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内,并且房产也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这时候可以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也就是说,这时候赠与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因此,父母如果想要实现对自己已婚子女的单独赠与,应当撰写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写明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单独赠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同时,父母可以根据银行的流水账、购房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证明确实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单独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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