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赔偿,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是:
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
②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③在我国,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用人单位开除员工也就是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员工离职时给员工结算工资,如果许要劳动者赔偿损失,也应当在此时按照劳动合同结算清楚。这些都是在我国法律上能找到根据的,我国法律同时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一、被开除了怎么结算工资?
1、“开除”员工,按现行法律来说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离职时,用工单位应该给员工结算工资。
3、对于给用工单位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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