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一、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的登记、发放及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六条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第七条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二、企业如何用未成年工对此法律有哪些规定
1、法律规定企业要谨慎使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高强度或者禁忌从事的工作;要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以及要对其进行培训,加强劳动保护条件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补办失业证需要什么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应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证件照一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业失业登记证领表》(在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街镇进行居住地登记的劳动者也可在居住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如由用人单位遗失的,劳动者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补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保持不变。首次申请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网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发流程予以补发。累计补办两次及以上的劳动者,须公示期满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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