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主要思想是,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以勤工俭学为目的,且已满16周岁的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如果学生在校期间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这不视为就业,而且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该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即以勤工俭学为目的。这里的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取得毕业证书、具有相应的学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况,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定,所以不存在无效问题。
大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是 否 需 要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下,由于其特殊身份,即在校学生,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法理上来说,勤工俭学的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仅是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则有义务依法支付劳务报酬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上,很多用工单位为了规避风险,会与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纠纷时,用工单位可以将责任推卸给学生,而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时,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以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权。
虽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而且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很多用工单位会与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风险。因此,大学生勤工俭学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权。同时,用工单位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部分农村劳动者、军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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