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价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今后我们将主动加强与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局负责人说。
据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西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科学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承受能力及社会面带来的影响,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据了解,西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今后将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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