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定义,童工是指与单位或者个人有劳动关系,从事有收入劳动或者个体劳动的青年和不满16周岁的儿童。未成年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私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童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禁止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时,必须查验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就业。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的就业登记、证明材料,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应当妥善保管,文艺机构、体育机构可以招收16周岁以下的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招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工作者、16岁以下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聘用办法,艺术体育单位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不影响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习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的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将童工送回原籍地,并承担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住宿费等费用,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贴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出差标准支付
(3)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患病或者残疾的童工送医院救治,并承担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和生活费用,最长医疗期为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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