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的意见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5-07 18:22:09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推进事业单位制度创新,本文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1.凡具有市场化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制为企业。其中,生产经营型、社会中介服务型、事业单位“三产”改制为企业,2002年底基本完成改制任务,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晰、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实事求是,采取多种改制形式。对于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单位,可以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法人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个别不能正常运转的单位,可以关闭,转移人员。也可以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收购、兼并等方式参与事业单位改革。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都应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当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确认意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局确认土地使用权权属,然后委托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出具确认意见,纳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原则上,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处置,可按照市政府《关于处理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航政〔1999〕17号)和四部门《关于处理若干政策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杭体改[2000]72号)等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文件原则上,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和城市集体企业时,可以按照市国土局《国有和城市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企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期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7号),《关于处理改制企业分期投资问题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2号)等文件对经营者实施期权激励,鼓励经营者投资大股

(6)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自2001年12月31日起,在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内工作满20年的职工;或者工作满30年以上的,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自愿提前退休,由单位缴纳退休费,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者批准职工自行辞职的,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提前退休期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业,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内,每年向职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和支付标准按员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单位月平均基本工资标准支付。被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者经批准辞职的,由原单位在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事业单位改制时,以职工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为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安置职工薪酬按2001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册职工人数的30%(扣除提前退休职工人数),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计算,从国有企业净资产中提取,终止聘用(劳动)关系并按本通知规定自谋职业的,主要用于体制改革后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工龄经济补偿

9.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企业应当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有在体制改革前退休的退休人员和在体制改革中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仍由体制改革后的企业管理。原单位因停业等原因不存在的,由原主管部门管理。其退休费用将继续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支付。未来,提高退休费用,落实事业单位各项政策法规

11.事业单位改制中保留净资产的顺序:1

2.各类精神病人和绝症病人补助

(3)职工安置补偿

(4)根据市经济体制改革委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体改〔2000〕72号),可以提取

5

其他费用。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外,其他各项的留存资产不得超过零

12,按照有关规定剥离保留资产后产生的负资产,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补偿处理的通知》(杭政办)精神予以抵销[2000]13号)

(1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审批: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经评估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业单位、具有特许经营权的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经评估,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国有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由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批准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论证审查后

14.本意见仅适用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高校后勤单位的改革,除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外,仍按原政策执行,其他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事业单位,要引入企业运行机制,继续深化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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